近因原则方法;近因原则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这里近因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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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近因原则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这里近因是( )
- 2、什么是近因原则
- 3、什么是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的具体阐述是怎么样的
- 4、保险事故中的近因原则是如何判定的
- 5、按近因认定的基本方法之一从损失开始按顺序自后向前追溯如果追溯到最初事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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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原则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这里近因是( )
优质回答D
系列事件中最初的事件
认定近因的基本方法
认定近因的关键是确定风险因素与损失之间的关系,确定这种因果关系的基本方法有以下两种:
(1)顺推法。从原因推结果,即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直到最终损失发生,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一个事件的近因。比如,雷击折断大树,大树压坏房屋,房屋倒塌致使家用电器损毁,家用电器损毁的近因就是雷击。
(2)逆推法。从结果推原因。从损失开始,从后往前推,追溯到最初事件,如没有中断,则最初事件就是近因。比如,第三者被两车相撞致死,导致两车相撞的原因是其中一位驾驶员酒后开车,酒后开车就是第三者死亡的近因。
什么是近因原则
优质回答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只有在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原因为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才承担保险责任,对承保范围外的原因引起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直接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保险当事人处理保险案件,或法庭审理有关保险赔偿的诉讼案,在调查事件发生的起因和确定事件责任的归属时所遵循的原则。
近因原则:
在处理赔案时,赔偿与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则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
反之,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只有当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的形成有直接因果关系时,才构成保险人赔付的条件。
什么是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的具体阐述是怎么样的
优质回答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意义
近因原则在我国法律上称为因果关系,在英美法中才称为近因原则.虽然解释和确立近因原则的诉讼多于海上保险有关,但这一原则适用于所有的保险.保险中的近因原则是经过了几个世纪才被普遍接受的.
近因是一种原因,近因原则是一种准则.根据近因的标准去判定数个原因中,哪个是近因,哪个是远因的准则就是近因原则.近因原则确定近因,近因为近因原则提供标准.在实践中,须运用近因原则去分析各种原因,最后找出损失近因的.
近因,非指时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而是指直接促成结果的原因,效果上有支配或有效的原因.
二、具体运用
(一)单一原因造成损失
若造成损失的原因(危险)是单一的,若其属于承保危险,即为近因,保险人应负保险给付义务.
(二)多种原因造成损失
多种原因致损的情况下,一般而言,持续地起决定或支配作用的原因为近因.只有当同时有几个原因造成损失,损失可能只归于某一个原因时,才需要使用近因原则.
1.多种原因同时发生
(1)多种原因同时发生而无先后之分,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原因皆为承保危险,则保险人承担全部损失的保险给付义务;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于承保危险范围内,则应严格区分何种原因属于承保危险,何种原因不属于承保危险,保险人只对其承保危险所致的损失承担保险给付义务.
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
若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前因与后因间有因果关系,且各后因间因果关系没有中断,则最先发生并致后续危险的原因即为近因.又分不同情况:
第一种情况:若连续发生致损的原因皆属于承保危险,则保险人应负对损失的全部保险给付义务
第二种情况:若连续发生致损的多种原因皆属于承保危险之外,则保险人不负保险给付义务.
第三种情况:若连续发生致损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于承保危险,而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承保危险,则后因属于承保危险,保险人负保险给付义务.
第四种情况:最先发生的原因不属于承保危险,后因却属于承保危险,则近因是不承保危险,保险人不负保险给付义务.
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
在致损原因有多个,且是间断发生的,在一连串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有一种新独立的因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链条断裂,并致损失 ,则新独立的介入原因是近因.
(三)多种原因都是近因
分析的前提是无论损失原因有几个,而造成损失的近因只有一个.但若有几个原因,都是近因的时候,则须重新考虑.若存在两个或两个的损失原因,同时对损失发生作用,两者都是近因,或无法区分哪个是近因,只能将其都看作近因时,有三种情况:
第一,两个原因都属于承保危险或除外危险;
第二,其中一个原因属于承保危险,另一个不属于承保危险;
第三,其中一个原因属于承保危险,另一个原因属于除外危险.
1.在第一种情况下,若两个原因都属于承保危险,保险人应依约负保险给付义务;若两个原因都属于除外危险,保险人则不负任何保险给付义务.
2.在第二种情况下,若损失的原因都是近因,其中一个属于承保危险,而另一个不属于承保危险,保单未明确约定其为除外危险,则保险人一般要对其所致全部损失负保险给付义务.
3.在第三种情况下,两个近因一个属于承保危险,一个属于除外危险,又有两种情况:(1)两个原因同时发生并相互依存,无另一个原因,任何一个原因都不会单独致损,此时,除外危险优于承保危险,保险人不负保险给付义务.(2)若两个原因同时发生且都为近因,其一属于承保危险,另一个属于除外危险,当两者互相独立,无其一都会致损时,则被保险人对于承保危险所致损失负保险给付义务.
三、分析近因的方法
在分析近因的过程中,须注意无论如何,近因是指除非存在着这种原因,否则,损失根本不可能或几乎不会发生的原因.亦即正是由于该原因的存在,损失才会发生;损失的原因是必然的和自然的结果和延续,而原因是损失的先决条件.若无此条件,则不会发生损失,这个条件就是近因.若该原因仅增加了损失的程度或扩大了损失的范围,则其不能构成近因.
案例
在美国内战期间,一批咖啡从里约热内卢运往纽约,保单中约定“敌对行为引起的损失不赔”.当时,南部联邦军队处于军事目的熄灭了海特拉斯角上的灯塔,由于船长的判断失误,船的方位出现问题,船冲上礁石,断成两截.船上的120包咖啡获救,后又被南部军队没收;若没有军事干预,还会有1000包咖啡获救.其他留在船上的咖啡5380包全部灭失.
法庭判决120包被没收的和1000包遭军队阻止未能获救的咖啡,其损失的近因为敌对行为,属于除外危险.因此,保险人不负给付义务.但,其他5380包咖啡的损失原因是海难所致,保险人负给付义务.因该批咖啡损失的近因是船舶偶然触礁,灯塔的熄灭仅仅是损失的原因,不属于除外危险.在意外伤害保险中,若疾病是除外危险,则当伤害与疾病皆为近因时,除外危险由于承保危险,保险人不负保险给付义务.但须明确:(1)当事人的伤害或死亡,是由疾病造成的;在此种情况下,疾病属于除外危险,保险人不负保险给付义务;(2)疾病只是加重了伤害原因而造成损失结果;此种情况下,疾病只是加重了伤害原因而发生损失结果,疾病即使属于除外危险,保险人亦应负保险给付义务,即疾病仅使被保险人身体衰弱,结果使被保险人更易受到意外伤害,则疾病不是致伤害或死亡的近因.但,意外伤害只是加重了已经患有的疾病,疾病仍是近因.
保险事故中的近因原则是如何判定的
优质回答1、几种原因同时作用,即并列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承保损失的近因必须归咎于决定性有效的原因。即这个原因具有现实性、支配性、决定性和有效性。其他原因并不是承保危险,其不决定损失的发生,只决定程度轻重、损失大小。
2、几种原因因随最初发生的原因不可避免地顺序发生。在此情形下,近因是效果上最接近于损失,而不是时间上最接近于损失的原因。
3、几种原因相继发生,但其因果链由于新干预因素而中断。如果这种新干预原因具有现实性、支配性和有效性,那么在此之前的原因就被新干预原因所取代,变成远因而不被考虑,
远因是否为承保危险并不重要,同时如果没有远因就不会发生损失也不重要。损失的近因归就于具有支配性有效的新干预的原因。
扩展资料
引发原因
一、单一原因
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
若保险标的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则该原因即为近因。若该原因属于保险责任事故,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若该原因属于责任免除项目,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多种原因
损失由多种原因所致
如果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系两个或两个的原因,则应区别分析。
1、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导致损失
(1)多种原因同时发生而无先后之分,且均为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则应区别对待。
(2)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责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3)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任何损失赔偿责任;
(4)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多种原因不全属保险责任,则应严格区分,对能区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保险人只负保险责任范围所致损失的赔偿责任;对不能区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则不予赔付。
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
如果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前因与后因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则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风险事故的原因就是近因。保险人的责任可根据下列情况来确定:
(1)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如船舶在运输途中因遭雷击而引起火灾,火灾引起爆炸,由于三者均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对一切损失负全部赔偿责任。
(2)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于保险责任,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而后因不属于责任免除,则近因属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4)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责任免除,其后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则近因是责任免除项目,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
致损原因有多个,它们是间断发生的,在一连串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有一种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链断裂,并导致损失,则新介入的独立原因是近因。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若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近因原则
按近因认定的基本方法之一从损失开始按顺序自后向前追溯如果追溯到最初事件且
优质回答近因原则单一原因,如果近因原则只有一个原因导致事故发生和造成损失,那么这个近因原则原因就是当然的近因。如果该近因属于承保风险,保险人就应对损失负赔偿责任;如果该近因是属于除外风险即不属于承保风险,保险人就不负赔偿责任。
近因的认定方法:
1、从最初的事件出发,进行逻辑推理,推理出最终损失,如果推理判断与实际发生的事实相符,那么最初事件就是近因;
2、从损失开始,按顺序自后向前追溯,如果回溯到最初的事件且没有中断,那么最初事件即为近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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